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且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兼任条件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审批程序为:
1、 由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征求干部所在单位意见。
2、 经干部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由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写出专题报告,填写《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报干部主管部门审批。审报时须持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非法人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新筹建的社团,须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筹建的文件。
3、 经批准兼职的推荐人选,应按所在社团的章程履行规定的程序后,持有关材料到相应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