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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借用制度

2007-05-25      字体 [ ]    


 
    (一) 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按规定经领导批准后,由借用单位在《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上写出借档理由。
    1、 借用档案单位和部门: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各单位党委(党组)、纪律检查组(委员会);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和本部干部处室。
    2、 借用在职干部档案审批手续:外部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借用档案,由借档单位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并写出借档理由,经干部一处提出意见后报部领导审批;本部有关处室,因工作需要借用档案,由借用处室写出借档理由,报本处室领导审批。
    3、 借用离退休干部档案审批手续:借用省管干部档案副本,由借档单位写出理由,由干部一处提出意见后报部领导审批;借用市管干部档案,由干部一处处长审批。
    (二) 借用档案注意事项:
    1、 借用档案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如借出使用超过期限,未使用完毕时,借用单位(包括本部处室)应向档案管理部门说明需延期使用的理由,经同意后方可续借,续期一般不超过7天。逾期不还者,要查明原因,对无故越期者要进行批评教育。
    2、 借用单位必须保证档案的绝对安全,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不准转借,不准从中抽走档案材料,不准交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未经批准不得复制。如发现上述问题要追查责任,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3、 未办理借档手续的不得借用,每用底检查核对一次借出档案退回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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