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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暂行办法

2007-05-25      字体 [ ]    


一、县管领导干部及离退休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由县委组织部审批。
因私出国(境)一般一年内可申请一次,费用一律自理。
二、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先由干部本人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正式行文,填写《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附表一)一式四份,报送县委组织部。
在职领导干部征求县纪委意见后,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其中正职报县委领导审阅同意后审批。
离退休领导干部直接由县委组织部审批。
三、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经批准后,凭《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到县公安局国内保卫大队办理出国(境)手续。
四、因私事请假出国(境)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浙人薪[1994]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领导干部中的党员因私出国(境)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应办理保留党籍手续。
五、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在1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附表二),分别报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并将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交县纪委保管。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上报《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和上交出入境证件的,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要督促其及时上报。
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的,仍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六、领导干部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申办因私出国(境)手续以及在因私出国(境)期间有违反外事纪律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组织部门将暂停审批其再次出国(境)。
八、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今后若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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