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从源头上加强对农村工程项目腐败问题的预防和治理,近日,象山县纪委、组织部联合发文出台了《加强农村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
一、严格规范村集体经济投资工程项目实施程序。村集体经济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民主决策的程序进行,并报镇乡、街道备案后实施,项目招投标后要及时将结果公示,并签订书面合同,建立健全项目实施档案。
二、严格实行村集体经济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村集体经济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工程造价在8万元以上(含8万元)的工程项目,要进入镇乡、街道小型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对特殊项目无法进入小型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的,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乡、街道小型工程招投标监管小组备案;造价在8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村自行组织招投标。
三、严格规范村集体经济投资工程项目监管制度。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要切实负起对村集体经济投资工程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做到保证工程质量、节约建设资金。镇乡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进一步强化对村集体经济投资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村集体经济投资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审批、帐务处理程序和费用的限定等,从严把好工程的入帐关;要认真做好工程项目完工后的审计工作,重大工程项目可邀请县直有关部门参与审计指导,审计结果及时予以公示,坚决杜绝和遏制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严格禁止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其家属直接或参与承包本村集体经济投资和在本村实施的政府、企业投资的所有工程项目。
五、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要追究相关责任。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思想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导致规定落实不到位的,要直接对镇乡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并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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