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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2008-05-19      字体 [ ]    


各镇乡党委、街道党工委、县直属单位党组织: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08〕24号)精神,为做好我县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通知要求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含)以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可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代收后直接交中央组织部代转;党员自愿一次交纳500-1000元(不含)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可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代收后直接交省委组织部代转;党员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不含)以下党费的可直接交县委组织部汇总后代转。
    各基层党组织党员如有交纳用于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意向的,可直接将党费送至县委组织部组织科,也可通过银行汇至县委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象山县委组织部党费账户户名:中共象山县委组织部党费专户,账号:819063708008091001,开户行:中行象山支行。同时请注明党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县委组织部在代收到“特殊党费”后的第一时间直接交中央组织部或省委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在收到款项后即向本人出具“中共中央组织部《党费收据》”或“浙江省委组织部《党费收据》”,并交由相关党组织转本人。
    各镇乡党委、街道党工委、县直属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至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尊重和鼓励党员通过党组织表达支援灾区的心愿。
    联系电话:65787171—7171,65714563
    传真:65715362


      中共象山县委组织部
             2008年5月19日
   责任编辑: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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